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于2007年8月起,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器械处委托,按照《关于下达2007年下半年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任务的通知》(吉食药监械[2007]303号)文件要求,对长春地区医用电子仪器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样。此次抽样涉及17家生产企业,15个产品,其中抽到产品9家,未抽到产品8家。
截止目前,该所抽验人员严格遵守《省直工作人员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抽样程序,对抽样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对所抽产品进行认真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及时向相对人发放《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抽样情况反馈表》,做到现场抽样,就地封存。
对未提供抽验产品的生产企业,抽样人员对现场及库房进行认真勘察确认,在听取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填写《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并由负责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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