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信息,提高监管的效益,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宁波市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自2007年9月起,宁波市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各类药品信息通过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网络联网的电子计算机终端信息软件进行填报登记。该规定还明确了要求报送的具体内容、期限和违反该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该规定的出台是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将有效的缓解市场的不断扩大与监管力量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并促使涉药企业进一步树立诚信经营和规范经营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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