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落实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近日,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发《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曝光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公开曝光的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三个方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所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各级人民法院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贿赂行为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曝光案件的时限是指2003年以来查结的、不正当竞争涉案金额累计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案件。2006年5月份以前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只进行公开曝光;凡2006年5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除公开曝光外,企业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或中介机构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投标活动。对有三次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要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逐级公开曝光的办法。公开曝光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时间、形式、涉案金额、简要案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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