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省实际,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制度。
一是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明确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或1名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为本企业产品质量受权人,对企业购、存、销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是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必须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有销售假劣药品等不良记录。
三是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应加强对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和甄别。审查内容包括,供货方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授权委托书、购销合同、付款对象、销售发票、随货同行、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销售渠道、产品真伪等。
四是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受权人等的法律责任,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