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前阶段对系统干部近亲属从事药械生产经营及开办诊所情况的清查,专门制定出台《关于对部分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诊所实行重点监管的规定(试行)》,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对系统干部近亲属从事药械生产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全力促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提出的“两个安全”落到实处。
一是细化层级监管。一方面对全市系统清查确定的13家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局分别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另一方面,每年由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对各县(市、区)局辖区内重点监管的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以检验县局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管成效。
二是细化监管方式。要求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有因检查以及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除外。同时要求系统干部要加强对在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诊所从业的近亲属的药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三是细化监管情况的备案审查。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实行分类分层次备案审查:即县级局要将日常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和监察室备案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则将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室备案审查;同时,市场监管处还要将对各县局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抽查情况报监察室。监察室经过汇总后,再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四是细化责任追究。在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与监管企业员工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要回避;同时,如发现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备案材料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可责令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补报;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未按规定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监管的,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