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医疗器械时,附送大量商品,这本是业内“潜规则”。但不久前,一医疗器械公司因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并遭查处。为此,该公司以行政违法为由,告到白下区法院。附送大额赠品,是正当促销还是商业贿赂?这起特殊的“民告官”案,引起各界关注。
南京市一医疗器械公司,在向外地某医院出售医疗器械时,同时赠送了电脑、试剂等大量商品。据悉,这批医疗器械售价达数十万元,而附赠品的价值约为医疗器械价格的1/4。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因此,工商部门认为,这家医疗器械公司附赠的商品,已超过“小额礼品”范畴,属商业贿赂。故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但这家医疗器械公司却称,其与对方医院进行交易时,已明示有大额赠品;医院方面也将这批赠品如实入账。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交易双方“明示入账”行为,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以商业贿赂论处。
于是,该公司将工商部门告到白下区法院。记者得知,目前,这起行政官司已获庭外协调。
无独有偶。不久前,雪花啤酒在重庆销售时,因给付进店入场费等,被当地工商以涉嫌巨额商业贿赂立案查处,并暂扣价值达30多万元的啤酒。
那么,附赠大额商品,是否属不正当竞争?是否有“商业贿赂”之嫌?记者了解到,销售商普遍认为,附赠行为是一种正常的促销手段。但工商部门却另有看法。有关人士认为,商业贿赂与商业促销有本质区别,商业贿赂主要针对终端经营者,而商业促销针对的则是消费者。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为诱饵获取商业机会,排挤其他经营者。因此,附赠大额商品必定会对交易行为,产生实际影响。
南京市一基层法院的负责人认为,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缺失,造成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尴尬。
他表示,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认为,附送小额礼品不属商业贿赂。但何谓小额礼品?并无明确界定。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是否“明示入账”作为商业贿赂与否的区别,也不恰当。很容易出现“形式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附赠行为的特征、性质;并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贿赂行为单独制订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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