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医院使用未经年检合格的ct设备,没能查出翁先生脑部的严重病情,使其错失治疗良机,最终死亡。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平潭县医院存在医疗上的过错,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2万多元。
ct检查后出院患者病情恶化 ,去年6月13日,翁先生因出现流涕、头痛等病症,就近到平潭县医院就诊。该院经诊断,认为他患了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与胆石症,并安排其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该院医师为翁先生作了颅脑ct检查,检查意见为:颅脑平扫未见异常。19日,平潭县医院认为翁先生的病情已明显好转,安排其出院。出院后的次日晚,翁先生头痛加剧,后被家属送往福建医大附一医院,随即神志不清,病情日渐恶化。 23日,福建医大附一医院医师为翁先生作了颅脑ct检查,检查印象及建议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动脉瘤。30日,他的病情进一步恶化,于当日出院,并在出院后不久死亡。 福建医大附一医院对翁先生的病情出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事故鉴定使用仪器未经年检 ,今年1月10日,福州市医学会抽取专家对翁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称,在平潭县医院对翁先生进行的诊治过程中,未发现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6月14日,死者家属向平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潭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平潭县医院为翁先生进行检查用的ct设备是1996年购进的,但该ct设备自购进后至本案庭审之日前,均未依法进行年检。该院用这种无效仪器对患者进行检查,导致漏检,以致患者死亡,明显存在过错。一审宣判后,平潭县医院提起上诉。该院提出:ct设备并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且该院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也无过错,因此翁先生的死亡与该院无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平潭县医院在给翁先生进行诊治时,使用了未经评审、未领取“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依法不得使用的ct设备,明显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同时,翁先生在该院治疗期间,从去年6月14日13:30至6月19日8:00期间无临床护理记录,该院违反了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医院赔款32万多元 ,翁先生的死亡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由于平潭县医院使用未经评审合格的ct设备,未能及时检查诊断出患者的病情,翁先生在住院期间又有一段时间无临床护理记录,以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平潭县医院存在医疗上的过错,翁先生的死亡与该院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福州市中院判令平潭县医院应赔偿翁先生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参加丧葬活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2万多元。(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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