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品、违法发布行为,切实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可信度,药品监督局研究制定了向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媒体发工作建议函制度。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就发布违法药械广告向媒体发出工作建议函。
建议函主要针对媒体在近期连续发布某一违法药品广告且影响大、投诉多,在电话告知或多方沟通等方式无效的情况下,以省局的名义向该媒体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发布xxx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函”。建议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违法事实、有关法规相关条款、药监部门的处理态度以及抄报抄送的范围。
目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向三家省级媒体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复方丹参片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函”、“关于立即停止发布金泽宫牌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函”和立即停止发布“二十六位帝皇牌补肾填精丸以及葵花牌胃康灵胶囊”等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函。
建议函发出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媒体与药监部门的联系得到加强,收到建议函的媒体,主动与药监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建议函抄报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宣传、省工商局等部门,使他们及时掌握了药监部门对广告的监管动态,也及时了解了部分省级媒体的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扩大了影响;媒体的主管部门在年终对媒体报社总编、频道总监、广告部主任的年终考核时,工作建议函也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增强了监管力度。
目前,这项向媒体发工作建议函的监管措施正在向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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