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3月起,调整后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在沈阳实施,今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将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据介绍,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原属于个人自费的项目“肝移植”,纳入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沈阳医保将按新《目录》实施
新目录实施后,进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由排除法转为准入法管理。调整后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从3月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未收入《目录》的项目及《目录》中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丙类),今后根据卫生区域规划、省物价部门定价以及各地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增补。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新增《目录》外的大型医疗设备,需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医保患者个人负担比例,暂按沈阳市现行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肝移植”手术费可报销
此次《目录》调整中最大一个亮点是,将“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目录项目(乙类)中。即医保患者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进行肝脏(肝脏、肾脏联合)移植手术,其医疗费用除器官源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外,移植手术费个人自付15%,余额部分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肝移植医疗费用结算暂按定点医院人均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执行,待研究制定单病种结算标准后,按单病种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价格公示
《目录》调整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的价格进行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对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卫生部门备案的本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应在其门诊、住院等处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和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杜绝滥检查和乱收费现象。而实际诊疗过程中,如需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中“乙类”和“丙类”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应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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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省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有:羊膜、义眼膜、羟基磷灰石眼台、义眼片、钉仓、异体动脉瓣、同种异体血管、人工辅助泵、疝修补片、吻合器、切割器、可吸收性螺钉、特殊缝线(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除外)、可吸收性止血纱布、组织器官源、移植供体;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其余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进行结算(含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使用的特殊缝线)。
—— 信息源自: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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